09年司法考试题系列二(合伙)
[i=s] 本帖最后由 寂寞老手 于 2009-11-30 14:09 编辑 [/i]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毫无疑问,应该选C
至于D项,其约定是有效力的,但只局限于对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故错误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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