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请答复
我们这里在建筑商手里买了房,他跑了,没办证,啥资料都没有,县政府出台了政策,简便手续,可以办,但该建筑商向国家交纳的各项费用该购房户交吗?什么土地出让金,违法用地罚款,税金,等等,那如果该交,那当时该收费用的单位在干啥,那是他们的渎职,为啥要叫我购房户交呢? 由开发商承担的各项费用,征收部门应该向其开发商追收,相信政府不会强行出台政策要求购房者缴纳,本着为各位购房者证件办理的角度,为方便各位购房者及时办理权属证明,那么购房者可以自行缴纳,然后向开发商进行追讨(既然开发商已跑,追讨可能性很小)。这个应该是购房者的自愿选择,要不多出钱办理产权,要不等待开发商的出现找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至于楼主谈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渎职行为,这种观点片面了,因为涉及一些费用并不是一次性现行缴纳的,比如:涉及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的契税等,只有在房屋修建好以后,进行交房了,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的时候才去进行缴纳。因为办理产权的时候了,房管局就会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纳税凭证。 房产证的费用相对要小一些,购房户还可以承担一些,但该国土部门,和税务部门早就该追缴的费用他们没去收缴,该我们负责吗、比如国土,土地出让金,违法用地罚款,建筑商该缴纳建安税等,我们不明白他们当时咋就没去收缴呢?等建筑商跑了,买房户办不了证了,我们咋办,建筑商跑了,他把钱收走了,他还敢回吗?不打死他才怪,他还敢出面吗?这不算他们失职吗?这到底该不该他们负责呢? 如果涉及土地出让金、违法用地罚款这些费用,确实应该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商进行催缴,不能要求购房者承担,超过催缴期限,职能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那么应该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该建筑商缴纳的税费,我们片面的认为,不该我们交纳,既然是政府招商来的,我们想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向建筑商催缴,县政府出台了政策,简便手续,但各职能部门要收各项税费,也没有错,但建筑商没向各部门缴纳费用,这些费用早就该建筑商向各部门缴纳,没交,政府也没有催缴,现在要把这些费用要求购房户缴了后才发证,我们想这不合理,不知道我们要打官司能赢吗? [quote]该建筑商缴纳的税费,我们片面的认为,不该我们交纳,既然是政府招商来的,我们想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向 ...
[size=2][color=#999999]阿诗玛 发表于 2010-4-1 18:41[/color] [url=http://bbs.zy118114.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60781&ptid=146035][img]http://bbs.zy118114.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法律规定应该由相关部门向开发商收取的,由于只能部门的疏忽导致未收取的,应该由只能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LZ所说的,要具体根据现在缴费项目而定,具体有些什么收费项目在要求你们承担? 一,土地违法用地罚款,二,土地出让金,三,统称的建安税。谢谢 [i=s] 本帖最后由 寂寞老手 于 2010-4-4 17:51 编辑 [/i]
根据我国《税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些都是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相关部门以此为由要求户主代缴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以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他已经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他在销售商品房时,又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了购房人。换句话说,购买这类房产,买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是,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为土地出让有年限限制。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购房者:买房时应仔细询问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购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楼买住房,等合同签了才发现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只能用50年。
违法用地包括以下几种:1.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土地的;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范围的;3.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4.以物易地或私自协议使用土地的;5.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6.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证件使用土地的;7.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本案中,如果涉及开发商违法用地,那么业主是有权退房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所谓建安税是指建筑施工时由建筑单位或者个人所缴纳的营业税。
不知道这样说 LZ是否明白 嗯,基本明白,我们在买房时建筑商没在合同上注明土地出让金使用期几年,我看只有我们自己认了,但建筑商未批地,先建筑使用,应该是他违法,国土局按每平方5元罚了我们的款,安说国土局早就该找建筑商去收了,但没收。我们想都十年了我们的房子还拿不到证,钱也不太多,现在县政府出台了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简便手续可以办证,我们就交了,但现在建筑商还有建安税没有缴纳,我们该缴吗?谢谢, [quote]嗯,基本明白,我们在买房时建筑商没在合同上注明土地出让金使用期几年,我看只有我们自己认了,但建筑商未 ...
[size=2][color=#999999]阿诗玛 发表于 2010-4-4 20:01[/color] [url=http://bbs.zy118114.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663688&ptid=146035][img]http://bbs.zy118114.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取决于你们自愿!法律规定统称的建安税缴纳应该由建筑商来承担(一手商品房)
页:
[1]

